空中夢幻旅程 注意事項&定型化契約
注意事項
- 只要天候許可,每天都接受熱氣球自由飛預約!一生中一定要體驗一次的夢幻旅程,透過合法安全的專業飛行團隊享受像鳥一樣飛翔於空中,360度視野,欣賞日出璀璨繽紛的縱谷美景。
- 航程:約 30 分鐘,以實際起飛時間開始計算。
- 費用:優惠價每人新台幣9,000 元整。12歲(含)以下孩童優惠價每人新台幣6,000元整。
- 預約方式:通過本網站線上訂位。
- 集合地點:台東飛行夢工場 (台東縣鹿野鄉中華路三段 399 號)-台九線329.5~330公里處。請自行前往。
集合時間:為配合日出時間,及乘客旅程舒適著想
01、02、11、12月為 清晨06:00 |
03、04、09、10月為 清晨05:00 |
05、06、07、08月為 清晨04:30 |
- 熱氣球有載重限制.保安人員將依照體重調配架次.故有可能會與其他乘客合併搭乘。
- 搭乘當天須帶身分證(護照)或是健保卡,需要核對基本資訊,如沒攜帶到,皆不能搭乘。
- 身高110公分以上始可搭乘,國小以下兒童(含國小生)須由成人家屬陪同,方能搭乘。
- 為安全考量,有酒醉、身體不適、有高血壓、氣喘、心臟病、懼高症等及孕婦,均不得搭乘;竉物不得攜帶搭乘。
- 易緊張、懼高或身體不適者建議不要搭乘。
- 若身體發生不適應狀況,請立即告知飛航駕駛員。
- 搭乘期間禁止吸菸、喝酒、吸食毒品及禁藥,機長有權拒絕其搭乘,乘客並需遵守相關乘員簡報、安全提示及規範。
- 請儘量穿著長袖/棉質布料衣服、運動鞋,長褲,不宜穿著裙子、高跟鞋、涼鞋和拖鞋等,長髮請紮住,配戴有帽沿的帽子為佳。
- 搭乘時,除隨身貴重物品及相機外,體積較大的背(提)包需交由地面工作人員暫時保管。
- 飛行時間及起降點因受風向、風速之影響基於安全考量,飛航駕駛員可全權決定實施技術降落,乘客不得有異議。
- 活動當天如天氣不佳取消將全額退費,若個人原因取消者,需扣除10%手續費。
搭乘時間未滿30分鐘者,可依下列條件辦理退費。未滿10分鐘者,得辦理全額退費,未滿20分鐘者,得辦理退還50 %所繳費用 逾20分鐘以上者,不予退還相關費用搭乘時間定義:藤籃離地至著陸間為計算。
- 定點繫留升空退費機制請來電諮詢089-552-233。
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3年5月14日第25次會議審查通過
交通部103年6月10日交航字第10300165941號公告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自由氣球,指非藉由機械推動輕於空氣之載人航空器(包含充氣自由氣球及熱氣球),適用範圍包含自由氣球之載人飛航及繫留作業。自由氣球相關資訊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熱氣球專區」網頁查詢。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搭乘票包含相關憑單。【 】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得視實際營運狀況填寫。
壹、應記載事項:
一、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電話、傳真、網址、電子信箱、服務專線)、營業所所在地地址及搭乘之限制。活動使用之球體及駕駛員均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並將相關核准函日期、文號暨相關資料於售票處(搭乘處、集合處)及網站等揭露。
二、搭乘票應載明開票日期、開票地點、價格、使用限制及搭乘時間(例如:於正常情形下,搭乘時間約30分鐘,不過在天候因素等不可抗力情形下,時間會被縮短,或被延長。(飛行時間及起降點因受風向、風速之影響基於安全考量,飛航駕駛員可全權決定實施技術降落,乘客不得有異議。)
自由氣球載人飛航搭乘票得於有效期限或當次場次屆期前,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
自由氣球繫留作業搭乘票得於活動結束前,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
三、乘客辦理退、換票時,應向活動主辦單位、業者或代售單位辦理退、換票手續。活動主辦單位、業者或代售單位得酌收票面價
百分之十退票手續費(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但申請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乘客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四、乘客換票時限為該搭乘票所載搭乘時間
前三日(不得多於十日)。但於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搭乘券或搭乘前仍未收受搭乘券者,亦得退、換票。
五、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提供乘客搭乘票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搭乘機制並詳加說明。購買記名式搭乘票者持有身分證明或購買證明,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不得拒絕乘客搭乘。
六、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與乘客雙方發生搭乘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雙方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七、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就乘客於自由氣球中或於上下自由氣球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死亡、傷害或財產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是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八、乘客於活動區範圍內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如違反前述規定者,對乘客因此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九、乘客搭乘之限制應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或備查之自由氣球相關作業或管理手冊,及該局「熱氣球載人飛航活動或繫留作業」民航通告辦理。
十、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之標準。
十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十二、運送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對乘客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十三、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乘客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可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乘客不得異議。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約定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可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四、不得約定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事項。
五、不得以「概不負責」之記載,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六、不得為僅因乘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致生損害時,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之記載。
七、不得記載如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機械故障恕不退票,或其他概括免除義務或責任條款。
八、不得記載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不得預先免除或減輕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九、不得記載乘客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十、不得記載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得預先免除或減輕與履行輔助人負同一責任。